发布时间:2024-03-18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功能区管委会,各有关企业、服务机构:
为加快全市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进程,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,根据《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〈零碳(近零碳)工厂建设评价导则(2023 版)〉的通知》(浙经信绿色〔2023〕257号)等文件要求及2024年度零碳(近零碳)工厂项目计划,决定遴选一批工业企业开展零碳(近零碳)工厂创建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备案要求
(一)乐清市行政区域境内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且在本地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。
(二)符合《零碳(近零碳)工厂评价办法》基本要求。
(三)已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工厂荣誉的企业不再申报。
二、备案流程
(一)采取企业自主申报、服务机构推荐等方式。
(二)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在2024年3月29日前提交《2024年零碳(近零碳)工厂项目备案申请表》(附件1)和《2024年零碳(近零碳)工厂项目备案汇总表》(附件2),申请表pdf盖章件、汇总表word稿发送至邮箱:1664012592@qq.com。
(三)市经信局对备案企业进行审核、筛选,根据今年的创建目标,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2024年零碳(近零碳)工厂创建培育名单。
联系方式:乐清市经信局 经济运行和规划科,0577-62557262、62555687。
附件:1.2024年零碳(近零碳)工厂项目备案申请表
2.2024年零碳(近零碳)工厂项目备案汇总表
3.2024年乐清市工业企业节能服务机构名单附件:1-3.docx
4.零碳(近零碳)工厂评价办法附件4.零碳(近零碳)工厂评价办法3.13.doc
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
2024年3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