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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温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操作规程(试行)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9-08-21

 根据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(温发改能监【2019】152号)文件,自2019年8月5日开始执行《温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操作规程(试行)》。
 针对温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操作规程(试行)文件,解读如下:
1、使用范围:
该规定适用于温州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(民用 建筑除外)的节能验收,县(市、 区)发展和改革局可参照本规程执行。
2、节能验收的对象:
投入试生产后12个月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。
3、责任主体:
建设单位是项目节能验收的责任主体。
4、验收报告的编制:
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节能验收报告,也可以委托 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。
5、验收方式:
建设 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自行验收 。
6、验收工作组的组成:
验收工作组应当由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、验收报告编制机 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。
7、变更申请:
建设内容、 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需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, 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, 待批复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。
8、验收不合格处置:
存在问题可以整改的,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, 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;存在问题不能整改的, 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。
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正式生产、使用。 
9、验收结束的标志:
通过节能验收后,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温州市能源监察支队报送节能验收报告、 验收意见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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